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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毛主席这样具有崇高威望因而也最有本钱搞人治的人,现在没有了。
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是控制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规则,是管制权力的基本工具〔13〕,其目的在于限制和控制政权的范围,并规定行使权力的合法方式。但是,市场经济却与此恰恰相反,它在本质上是权利经济。
因此,笔者赞同荆知行先生的结论:我们说的‘法治应该是‘宪法之治,而不应仅仅是一般的法律之治为此,全国人大在1988年通过了一个宪法修正案,将私营经济等载入宪法。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第四,对宪法的法律性认识不够,没有设想宪法可以被司法机关适用。还有人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保障宪法,既符合民主集中制,又使监督具有权威性。
如宪法的司法适用性说明宪法具有部门法的价值,也说明政治问题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以司法程序来解决。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宪法观念 民主宪政宪法观念是指人们对于宪法的内容、形式、功能、价值等问题的看法和观点,通常指那些具有一定稳定性,对于人们的宪政实践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的思想意识。然而,中国古代法的唯一功能却在刑惩,法不过是镇压的工具,是无数统治手段中之一种,可以由治人者随意运用、组合。
尽管导致这种结局的原因很多,但这时的法律及其运行机制缺乏法治应有的价值追求不能不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而且工具主义法律观一直占有主导地位,并与中国古已有之的传统法观念——‘法即刑论有着某种精神上的契通,成为支配我国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法律研究的主导理论。然而,一切管理国家的权力必定有个开端。〔35〕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
因此,一旦宪法树立起应有权威,以宪法至上为最高表现的法治也就具有其明确的目的性,然而,如果宪法没有树立起应有权威,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也就无足轻重。〔2〕《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75页。
因而这时的宪法就仅仅只是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诸多手段的一种。〔11〕第二,法治只是就政治哲学的实质而言的,因而要了解其现实形态,还必须考察具体的政治模式,宪法则是近现代国家设置政治模式的基础。而且实践证明,如果宪法不具有其应有的权威,那么法治的实现也就绝无可能。但由于人民主权只是一种高度的抽象概括,因此在进行宪法规定时尚须具体化。
只有在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世界性国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市民法无法适应多民族的法律生活,需要一种普遍适用并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法律原则时,自然法的最高法观念才真正产生。至于法律意识,恐怕还是传统的占优势。〔34〕梁治平:《法辨》,序第2页。这样,不仅由宪法确认的具体内容不能贯彻实施,而且由宪法反映的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35〕〔36〕〔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7页。现阶段在此方面最为急迫的问题主要有三:第一,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
〔19〕荆知行:《宪法变迁与宪政成长》,第179页。这个结构的最高层次是要求任何其他规范忠实于宪法的基本规范。
在法律体系中,宪法对民主和人权的规定最为系统全面。因此,划定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界限,并使其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是保障权力服务于权利的重要途径。〔10〕这就是说,政府的权力必须由宪法来授予,否则就不具有合法性,而只能算是暴政。因此,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要实现宪法至上,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文正邦:《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0页。二是各级人大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
〔37〕〔38〕梁治平:《法辨》,第76页,第19页。尽管在内容上,宪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中心主要还在民主和人权。
〔43〕宪法内容的贯彻、宪法权威的树立也是如此。正是这种价值追求,不仅使法治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而且使法律由手段上升而为目的,变成一种非人格的至高主宰。
另一方面,人民利益的维护,国家任务的完成,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又离不开国家权力的运用。在历史上,人治与法治的论争由来已久,但古代所谓的法治和人治与近代的法治和人治存在着根本区别,而且在人治与法治各自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上,尚有不少人的认识模糊。
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梁治平先生认为,这二个方面的结合构成为中国古代法的真精神。这就是说,宪法通过自身设制的有关制度来保障其应有权威。
〔36〕的确,宪法和法律的颁布,远非法治理想的实现。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即实行宪政,以宪治国。
〔32〕卢云:《法律模式转换:一场深刻的革命性变革》,同上。统治阶级对国家权力的支配和运行,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主张上升为法律,往往是通过执政党及其政策进行的。
如前所述,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所谓宪法的应有权威也就不可能树立起来。
〔9〕〔10〕《潘恩选集》,第25页。因而人民主权除转化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外,还经过人民的委托转化为国家机关的权力。具体说来即既然法律要由人制定,要有人执行,那么法治和人治就不能截然分开,而只能相互结合。潘恩曾经指出:宪法是政府的政治圣经。
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43〕〔美〕罗尔斯:《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215页。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君主或者少数贵族。当然,中国人也有自己的至上信念。
因此,尽管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已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但由于在政治实践中,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远未真正树立,因而决定了国家权力机关也未能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从而使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不大打折扣。由此也就可以把法律看成为组织社会的基本模式,也就能够形成宪法和法律至上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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